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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健全制度,大力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

  (一)健全义务教育督导制度。进一步健全“两基”复查制度,大力巩固提高农村地区“两基”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双高普九”督导评估验收。要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促进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我市义务教育水平。

  (二)建立健全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规划,组织开展年度重点检查和任期内综合督导,促进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快教育发展。

  (三)建立健全督学责任区制度,加强片区教育督导工作。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按照《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中关于督学责任区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片区教育督导的具体办法。

  (四)健全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制度。制定三年为一个周期的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督导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实现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督导的全覆盖。继续开展对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促进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增强各类教育机构为学校教育和教师发展服务的能力。

  (五)健全专项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教育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教育督导,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办学行为的引导和监管,切实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六)完善教育督导调研和科研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点工作,开展专题教育督导调研,为政府教育决策提供参考。要研究国内外教育督导动态,探索教育督导规律,创新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方式和内容,不断提高教育督导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教育督导工作制度。要科学制定各类教育督导工作规程、督导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自查自评、过程督导、评估验收、结果通报、公告公示等工作制度。

  (八)建立教育督导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开设政府教育督导网站(网页),及时发布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信息,定期发布年度教育督导报告,广泛听取和采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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