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地位,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依法对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任和副主任应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专职督学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享受相应待遇。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人员,包括督导机构负责人、督学和工作人员;要按照《
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遴选、任命督学,提高督学的权威性、专业水准和社会认可度。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是督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
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的条件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不断改善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结构,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教育督导工作。要探索建立注册督学制度,建立督学人才资源库,努力建设一支能胜任现代教育督导工作要求的高水平、专家型、专业化的教育督导队伍。加强督学培训,建立督学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凡是未经市级以上督学培训,或督学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聘为督学。
三、理顺关系,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作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教育督导工作性质和任务,理顺关系,科学分工,为教育督导机构相对独立开展教育行政监督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教育督导结果,以此作为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评优、表彰奖励及其负责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使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
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以“督政”为主,兼顾“督学”;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督学”为主,兼顾“督政”。实行教育检查、评估工作归口管理,对面向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检查、评估和验收,要纳入综合性督导评估,由督导部门组织和协调。要建立教育检查评估验收的申报、审核和公示制度,切实减轻学校和基层单位的负担。建立教育督导专家支持和咨询系统,依托高校及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督学培训中心、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中心和教育督导与评估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