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
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
教育督导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是现代公共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具有行政指令性、执法严肃性和专家督察权威性。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提高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重要作用,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把教育督导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确定工作目标任务,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重大问题。把教育督导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