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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6)

  (一)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县性重大活动等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三)听取部门或乡镇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四)讨论县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十七、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秘书长受县长或副县长委托也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八、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秘书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分管工作执行、落实、进展情况,分析分管工作形势;
  (二)研究分管工作意见、措施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交换工作意见,讨论决定急办事项和需协调的工作;
  (四)由县长碰头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县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三十九、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提出,或分管副县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决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把关,由县政府领导签发;县长碰头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形成会议纪录备案,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四十、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会议议题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请主管副县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由主办部门在县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属副县长、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县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四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接到县政府会议通知,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参加上级的重要会议、活动,或因出差、出访、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县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二、以上级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需召开全县性会议贯彻落实的,以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方可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严格限制邀请乡镇政府领导参加会议,确需乡镇政府领导参加的,需报请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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