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三、县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二十四、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五、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监督,完善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考核评议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各乡镇政府有权对县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及其部门对乡镇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采纳。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倡开展人民建议征集活动,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分管副县长要亲自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变上访为下访,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二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二十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县政府及其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二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记者旁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道。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县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