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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6)

  十六、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当充分调查研究,认真组织论证。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七、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效能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县政府根据每年经县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县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县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二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二十一、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设立在大厅的窗口充分授权,凡进入大厅的项目,一律不准在原部门受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创造条件积极推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二十二、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以县政府名义组织的督查,应由县政府领导审批,县政府办公室及其督查机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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