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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6)

  九、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
  十、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和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凡面向公民、企业和社会的关系审批、收费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十一、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要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二、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行政考评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及责任。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试点,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十三、建立和完善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涉法事项,会前应交政府法律顾问提出咨询意见,重大涉法事项,应由法律顾问团提出咨询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应参加信访接待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协调。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作用,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十五、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草案、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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