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经济、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依照
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促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
(九)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秘书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七、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一)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县长办公会议或由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例行的情况通报和工作协调,召开县长碰头会议。
(二)副县长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方面的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三)秘书长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
(四)县长出访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副县长离开本地到外地,由县长委托或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副县长代为处理分管事务。
(五)县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赋予的职能,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八、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权力的准则,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