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政发〔2006〕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县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恪尽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县政府和上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权职责
五、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是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