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1.上述财务决算报表是本市地方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06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应在全面做好资金清理、财产盘点、核对账务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的基础上,按照2006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2.各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相应类别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3.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和方法,应按照《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沪财会〔1995〕112号)、沪财会(2002)154号文和沪财会(2003)4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4.各企业应根据相应类别报表和配套年度报表软件,将相关报表数据录入软盘。
5.各企业应按要求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主管财政机关应将银行类报表数据(含信用社)与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银行类报表的特殊填报要求
1.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银行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2.银行类报表中有关贷款质量分类的项目和指标,银行类金融企业(除信用社外)按照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填报。信用社须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即“四级分类”)和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分别填报。
3.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银行类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利润分配部分、“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的资本充足率部分,以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或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汇总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