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有偷排偷放行为、运行质量不达标和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企业,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年度运行计划和月报制度。各污水处理厂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制定下年度运行计划,主要包括:污水处理量、运行时间、运行费用及达标水质,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年度运行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各市要按月及时、准确将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营和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情况报省建设厅。
(四)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实时在线监测和通报制度。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设计要求安装进、出水流量计、出水化学需氧量(COD)在线分析仪,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接受省监测中心实时调度,其监测结果定期向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通报。
(五)加强对城市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年底前完成对本市范围内的排水户的调查统计和排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依据国家排水许可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水质水量的监测。
(六)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城市污水处理费要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建设以及城市排水管网维护。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五、推进中水回用,促进污水处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扩大中水使用范围。新建工业项目能利用中水的不得使用优质水;现有工业企业有条件使用中水的,要削减优质水指标;城市建设施工、园林绿化、城市景观、洗车行业等要强制性使用中水。新建小区凡具备污水回用条件的,要逐步推行分质供水。各地要加大清理整顿自备井的力度,坚决查封无证取水户,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打自备井,能利用中水替代的地区,要尽量用中水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