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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运营意见的通知

  三、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率

  (一)建立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制度。各市要组织财政、城建及相关部门,根据供、排水量及上年度实际征收情况制定年度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并分解到各执收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备案。

  (二)凡在我省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三)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根据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自备水源用户名单及其用水量征收。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征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要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管理。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的80%在产品生产地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建筑施工用水,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用水量,按照当地非居民标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排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核定排水量,按照当地非居民标准减半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逐步使污水处理企业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年度运行计划需要,造成运行费用不足的,当地市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弥补,以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营

  (一)建立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督查制度。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定期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督查。对运行达不到省政府要求的污水处理厂要给予通报批评。到2008年,全省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要改制成为独立法人,所有省辖市和县(县级市)要开征污水处理费,省辖市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吨,县(县级市)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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