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1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把住危险化学品安全准入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门槛。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关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产业的安全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紧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项规划。各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要在2007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并报省安监局备案。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生产储存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审查把关。今后,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项目的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等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新建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改、扩建项目的选址也要加快向规划区域内转移,否则,一律不予安全审查批准。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并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手续。其中: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由省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其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由安监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