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执行力度。纠纷仲裁决定的执行,是仲裁工作的最终目的,也是体现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首先,在案件裁定上,必须注重仲裁决定的可执行性,仲裁意见应当明确,裁定的结果应具有可操作性。努力避免脱离实际、判而不决的处理意见。其次,要做好案件回访,促进案件的执行。对裁定的案件,要做好回访,落实执行情况,尤其是对于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要进行跟踪督查。第三,要采取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搞好协调配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单靠农经部门是很难完成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与各方面沟通与协调,创造条件,加强合作。一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各试点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仲裁工作情况,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在办案程序、法律文书和案件执行上,要加强与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三是具体工作中,涉及相关政策把握和业务知识时,要积极与林业、水利、土地、民政等部门搞好配合。
(五)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模式,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按照鲁农经管字[2004]10号文件的要求,全面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科学管理。要严格操作流程和管理权限,通过信息化管理杜绝随意变更甚至终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不规范等现象,实现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智能化规范和科学监控,实现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有效保护。
四、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信息上报制度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信息上报工作,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各乡镇的、系统的、全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受理、调处情况登记和统计制度,设立专职信息员,负责定期上报仲裁信息。要及时将试点过程和仲裁情况分类整理、及时汇总,分析上报,形成经常性的工作制度。
按照农业部要求,重点搞好以下几方面信息的采集、上报。一是试点筹备和总结报告。仲裁工作筹备情况:包括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聘用情况和仲裁工作配套文件制定情况。试点结束时提交试点总结报告。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情况报告。准确反映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情况、仲裁情况、县乡村调处情况;对仲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提出有见地性分析报告。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典型案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