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助比例:在职职工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8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退休人员补助90%。
(四)工伤人员享受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待遇,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
(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等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
(六)其他门诊(购药)医疗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的部分,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余情况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元,最高补助比例为50%;补助金额于次年3月底前划入个人帐户。
(七)享受上述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不含起付标准)仍超过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的部分,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余情况给予适当的再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保证以上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的前提下,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如有结余,结余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划入公务员个人帐户。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国家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每两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实行公开招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体检项目、费用标准,并负责体检的组织实施。由市财政统一划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人员的体检费用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其他人员的体检费用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一并收取。
四、实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照执行单位)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统一划拨;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原标准原渠道补助,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医疗补助经费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参照执行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分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