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2006〕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保障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情形: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四)在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工伤、生育保险前,国家公务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
二、医疗补助标准
(一)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50%;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门诊特定项目患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规定结算后,所有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95%;尿毒症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0元,器官移植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0元,癌症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三)门诊慢性病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规定结算后,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门诊慢性病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以下办法补助:
1.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并计算最高补助限额:一类门诊慢性病为5000元,二类门诊慢性病为4000元;三类门诊慢性病为2500元;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在以上单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上述另一最高补助限额病种补助额的40%进行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