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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鄂价法规〔2006〕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行为,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证券、商标、商誉、专利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资产。
  第三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受理委托单位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涉案资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运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估计、判断和推测的活动。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五条 价格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 价格鉴定机构及价格鉴定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价格鉴证师不少于1人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不少于3人;
  (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
  (六)价格认证中心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条 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认证机构内从业,且必须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按规定进行资格年审。执业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价格鉴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二)违反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
  (三)与委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声明,不回避,继续参与鉴定;
  (四)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鉴定;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操作,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六)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擅自将鉴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
  (七)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故意抬高或压低鉴定结果,出具不真实的鉴定结论书;
  (八)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人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

  第十一条 价格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填写受理通知书或回执。
  (二)成立鉴定小组,编写工作计划。
  (三)现场勘察、技术鉴定。
  (四)市场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资料。
  (五)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六)内部审查复核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鉴定人员签章。
  (八)机构负责人签发、鉴定机构盖章。
  (九)送达。
  (十)案卷归档。
  第十二条 价格鉴定委托人。
  (一)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授权组织。
  (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也可以为经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同意的涉案财物当事人或自然人。
  (三)没收财物,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
  (四)无主财物,委托人为法律规定的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组织。
  (五)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的鉴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
  (六)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第十三条 价格鉴定委托程序。委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委托人应递交《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应载明:
  (一)价格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详细情况;
  (三)价格鉴定基准日期;
  (四)委托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以下财物一般不作价格鉴定:
  (一)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二)国家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三)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目的为处置变现);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准进入流通领域的财物(鉴定目的为处置变现)。
  第十五条 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应填写价格鉴定委托受理通知书或回执。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和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一)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必须由两名(含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
  1、勘验内容:鉴定标的的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启用时间、购买价格、产权归属、主要用途、功能、耗能、工作精度、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大修周期等情况。
  2、勘验方式:对价值高的涉案财物,应逐个勘验;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财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检查或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总量的20%。在勘验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工作底稿,作好现场勘验记录,并在勘验笔录上签字。
  3、技术鉴定: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物以及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属、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鉴定,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由委托方送有关专业部门做技术(质量)鉴定。
  4、共同确认:价格鉴定人员按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标的物勘验时,如发现鉴定标的在数量、质量、技术状况等因素与实际情况有差异时,应与委托方共同确认,要求委托方在勘验记录上签字,并相应更改委托书。
  (二)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市场调查必须由两名(含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应与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期相一致,采价点一般应选择三个以上。
  第十六条 价格鉴定基准日。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以办案机关确定的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应按当地同类财物市场中准价格进行价格鉴定。并在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等因素条件均与鉴定标的相同。
  第十八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自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价格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向委托人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时,由委托人在《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由送达人和签收人签字后存档。
  第十九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由价格鉴定小组成员集体认定、内部审查复核后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复核裁定的程序。
  (一)复核裁定的提出。委托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或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授权的、有复核裁定资格的市、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如对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也可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申请最终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二)复核裁定的委托与受理。申请复核裁定时,需提交《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应载明:
  1、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2、原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委托人或联系人签名并加盖印章。
  (三)如有下列情况,复核裁定机构不得进行价格复核裁定:
  1、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2、司法机关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结案的;
  3、按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无需重新进行价格鉴定的;
  (四)复核裁定工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一般应在受理复核裁定7日内出具复核裁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价格鉴定方法

  第二十一条 由于价格鉴定目的不同,价格鉴定特定条件不同,可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价格鉴定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可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方法,重要财物应选用其它方法进行验证修订。
  第二十二条 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一般为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进行相关因素修正,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成本法。是指在进行价格鉴定时,按照价格鉴定标的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鉴证标的价格的方法。
  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应不低于该物品清理变现的净收益。
  第二十四条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鉴定标的未来预期收益或潜在收益并折算为价格鉴定基准日的现值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咨询法。是指对书画作品、古董、昂贵的珠宝制品等价格鉴定标的,利用专家的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进行价格鉴定的一种方法。应用专家咨询法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专家进行咨询。

第五章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中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勘验或几经转手,基准日时形态被破坏的鉴定标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印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并在报告中声明。
  (二)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盗窃案件按市场零售价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中准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三)生产领域产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折算为产成品的约当量,随产成品进行评估。
  (四)单位和公民的全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等物品,应以鉴定基准日的当地市场中等价格为基础,结合鉴定标的新旧程度计算。
  (五)农副产品,按当地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六)金、银、珠宝制作的工艺品,按市场中准价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七)外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八)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照市场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鉴定,按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确定。
  (九)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计算。销赃数额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十)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份平均电话费推算。
  (十一)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十)项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十二)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分两种情况:网站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鉴定人共同核实的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的成本、工时费计算;网站不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鉴定人共同核定的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同时还应考虑网站不能正常运转造成的间接损失。
  (十三)偷盗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参照第十二项,能修复的按修复费用计算;不能修复的,按重建费用计算。在委托方有要求的情况下,还应考虑间接损失。
  (十四)刑事案件中盗窃、抢劫案的移动电话机重置成本不计算其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及预付的电话费。贪污、受贿等案件的重置成本应计算其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及预付的电话费(未入网开机的除外)。
  (十五)残次品、假冒伪劣物品(鉴定目的为处置变现时)以实际价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
  (十六)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收盘价计算。
  (十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物品价值计算。
  (十八)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没有上市交易的收藏品、纪念品,按其原值加适当的利息计算。
  (十九)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二十)青苗如粮食作物、蔬菜、草本植物、药材作物等按当地同龄同类植物市场均价计算,或按当地同类地块的毛收益扣减地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项目,并选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计算。
  (二十一)果树价格鉴定,应按当地同龄同类果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计算。如无法收集到市场价格,分别不同生长阶段计算。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等汇总计算。初果期: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的未来三年的平均产值计算。盛果期:按当地同类果树的毛收益扣减地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项目,并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在剩余收益年限内折现计算。衰果期:按果树当年纯收益计算。
  (二十二)水、电按国家规定的水、电分类价格计算。
  (二十三)对进行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的急速变现的鉴定标的物,应考虑急速变现折扣系数。一般情况下,可按10%-30%掌握。
  (二十四)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货值的鉴定(鉴定目的为确定违法金额):一是按当事人的标价进行鉴定,二是按当事人实际销售均价计算,三是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准价格进行鉴定。

第六章 常见涉案标的的价格鉴定

第一节 一般机器设备的价格鉴定

  第二十七条 一般机器设备价格鉴定程序。
  (一)价格鉴定的准备工作:
  1、查阅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标的的权属证明、原始票据、帐册记录等资料。
  2、搜集整理相关的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价格指数等资料。
  (二)现场勘验。
  1、清查盘点鉴定标的物。鉴定人员应会同委托方共同逐项核对实物与委托清单所列物品是否相符,以确保价格鉴定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2、根据鉴定标的的具体情况,如需测试运转状况的机器设备,应请有关操作人员参加。如需测定磨损程度,鉴定成新率,应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某些先进、专业机器设备的鉴定,还应请有关行业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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