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修改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管理社会提供的捐助,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