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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郑州市工业企业节能监测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郑州市工业企业节能监测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经委制定的《郑州市工业企业节能监测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工业企业节能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企业节能监测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节能监测(以下简称节能监测),是指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和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利用情况,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节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测、评价、分析和认定,并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监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能源的各类工业企业。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工业节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经济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节能监测机构具体负责节约能源的监测工作。
  第五条 市节能监测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测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监测和非法干预。
  第六条 市节能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用能单位的能源供应与利用状况,依法进行监测,对供能质量不合格和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
  (二)协助市节能主管部门编制节能监测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整理、汇总、分析节能监测数据;
  (四)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汇报本市节能监测情况,并提出建议;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节能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地方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开展节能技术研究、情报信息交流、技术咨询,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节能宣传、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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