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七)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加大实施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扩大执行范围。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规定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落实国家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逐步理顺成品油价格。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二十八)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省政府积极整合现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二十九)落实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待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鼓励生产和使用各类节能设备,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积极实施国家即将建立的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以及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三十)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导向作用,对节能项目融资需求给予政策倾斜。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一)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要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三十二)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整合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湖北省节能监察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节能执法和监察工作。(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