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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二十三)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要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其中,对实施“百家企业节能工程”的企业,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和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与有关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监局负责)
  (二十四)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配合国家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积极支持相关企业申请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五)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做好迎峰度夏、迎冬度枯工作。制定《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需求侧管理组织体系和长效运作机制,落实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加快负控装置建设,强化重点企业用电单耗管理,推广典型经验,协调好社会、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利益。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以节能、环保、经济为标准,确定各类发电机组的发电次序和时间,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华中电监局、省物价局负责)
  (二十六)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格执行报废回收拆解旧机动车的有关规定,规范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交易市场秩序,加大强制报废力度,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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