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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十九)健全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情况,做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政策激励,加大奖惩力度。抓紧制定与节能有关的建筑节能、农村新能源建设、清洁生产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加快研究修订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负责)
  (二十)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将目标进一步分解到县(市、区)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公布考核结果。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每年要定期公布各地区能源消耗状况;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能耗公报制度。要将能耗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负责)
  (二十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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