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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赣食药监安[2006]171号)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健儿消食口服液委托生产的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委托江西金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健儿消食口服液(规格:10ml/支)。在药品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委托加工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壹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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