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提高运用经济手段调控价格的能力。积极创造条件,统一和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和审计监督有关规定,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十一五”末,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达到50%以上,基金筹集规模达到2亿元。健全和完善评估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做到使用方向正确,操作程序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平抑价格、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同时,研究编制我省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准确反映价格变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逐步建立物价上涨与适当提高困难群众补贴标准的联动机制。
4.加强价格法规制度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价格立法,制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山东省价格监测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配套的地方性价格法规体系。全面推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强化价格依法行政督察工作,健全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机制,加快依法治价进程。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加强价格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制意识和物价系统依法行政能力。
5.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价格,使市场价格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各项改革措施,把握好价格调整的节奏和力度,防止价格政策性调整引发连锁反应。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局部地区、个别品种价格的异常波动引发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采取既防止通货膨胀,又避免通货紧缩的双向调节政策,确保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均上涨幅度控制在总体目标以内。
6.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充分发挥价格听证在科学、公正、公开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对听证会的适用对象、组织者资格、主持人地位及权限、代表的产生方式、信息公开、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逐步建立一套较为规范的听证程序,使听证制度更加科学和透明。
(二)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污染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
1.深化水价改革,建立以节水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地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分类计价、累进加价”的原则,继续稳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简化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终端用水价格体系;完善农业用水计收办法,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将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将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调整到保本水平;对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完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政策,合理确定自来水、自备水、再生水之间的比价关系,鼓励使用再生水,限制使用自备水,保证污水处理企业和再生水生产企业良性运转;对海水淡化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鼓励开发利用海水资源。“十一五”末期,初步形成以节水为核心的水价结构体系、价费政策体系、合理有效的水价形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