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套措施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于因地处偏僻、职工就医或子女就学困难的国有农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职能,提高其综合保障能力。
(二)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采取多种形式对场办工商企业进行改造。进一步调整国有农场的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围绕特色产业,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营销型股份制龙头企业和集团(企业)公司。发展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和现代家庭农场。精简国有农场内部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设置,逐步推行聘用制,建立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性经营与非生产性经营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三)强化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农垦等部门,要加强对农工负担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以国有农场、生产作业站(生产队、连队、分场)为单位公示税费改革政策和监督制度,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按照中共陕西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的通知》(陕纪发〔2002〕6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86号)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全省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依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