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从根本上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陕西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为减轻国有农场(包括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场、监狱农场)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2006年中央1号文件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规范分配。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认真清理对国有农场的各项不合理收费,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收费,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减轻农工负担,保障农工合法权益。
2各负其责,适当补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及财政、农业、农垦、监狱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将各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使农工得到实惠。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