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审核
审核由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下设的技术审查科进行。
(一)复核
对委托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对。
(二)勘验
1、 认证人员到现场对消防设施的品牌、型号等进行核验;
2、依据《消防系统竣工图》与《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计算、核对消防设备及材料数量;
3、详细记录消防工程实际投入消防设备及材料数量、品牌、型号,形成工程现场勘验记录。
第十条 编写价格认证结论书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下设的认证科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技术审查科提供的资料,参考国内有生产经营资质企业的产品价格情况及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认证,编写《消防设施成本投入价格认证结论书》。
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成本投入价格认证结论书》必须由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各科室负责人集体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从事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活动所收取的认证费用,按财政、物价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应当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消防工程价格认证工作,并出具规范的《消防设施成本投入价格认证结论书》。
《消防设施成本投入价格认证结论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印章。
第十四条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应对所出具《消防设施成本投入价格认证结论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哈尔滨市物价局责令改正并通报或停职;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
(一)认证工作中,违背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不按程序鉴定或鉴定不认真的;
(三)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结论的;
(四)出具的认证结论与事实不符或连续出现失误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