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消防工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和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费价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哈价联发〔2006〕2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工程价格认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是指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于2006年竣工待验收的,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和变更用途的建筑工程项目中消防设施(以下简称消防工程)成本投入进行价格认证。
第四条 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下设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负责本市消防价格认证工作,并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义务
委托方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中消防设施成本投入价格认证时,应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该项目建设工程和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工程概况、消防系统竣工图、消防设施成本投入明细表;
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所用消防设施及材料购置发票原件和原材料设备合格证等资料。
第七条 责任
委托方必须真实、准确地提供价格认证所需资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规定,由委托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的程序
第八条 受理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接到《消防设施价格认证委托书》后,由下设的综合科了解工程概况,整理委托方提供的认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