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总公司或事务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总公司或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4、总公司或事务所近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近3年年平均评估收入情况证明;
5、总公司或事务所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6、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评估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任职书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障证明材料;
7、分支机构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注册评估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障证明材料;
8、由法人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评估师亲笔签名的名单原件;
9、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资金证明和经有权机关认可的分支机构印章模件;
10、省评估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和文件。
上述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均必须加盖总公司或事务所公章。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向省评估委备案,省评估委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出具分支机构备案意见,并告知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由省评估委备案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提交盖有省评估委办公室印章的法人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评估师亲笔签名的名单。
(三)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四)凡已设立分支机构的评估机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于2007年3月底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经重新备案和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方可重新挂牌营业。
(五)省外进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备案材料及备案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加强对分支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省评估委和从业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必须确保到位,若注册评估师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原备案机关报送人员变动名单(即盖有总公司公章、法人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评估师亲笔签名的名单)。分支机构必须以所属评估机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加盖总公司公章,并至少有2名专职注册评估师签字。凡未加盖总公司公章以及注册评估师未签字的评估报告,均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