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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闽房价估[2006]6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促进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分支机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在注册地以外设立、统一管理并由分支机构专职注册评估师开展评估业务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颁发的甲级资质或国家有关部门一级资质或全国范围内执业的评估机构;
  2、依法成立并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6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3、至少有10名以上专职注册评估师,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7名;
  4、近3年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
  5、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人数。
  (三)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采用“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6、所属评估机构具备多个资质的,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符合该评估机构所具备相应资质的条件。
  二、分支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一)具备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省评估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总公司或事务所出具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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