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50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情况,现对征收土地增值税涉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预(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预(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按日加收应预缴未预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为了进一步方便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预缴申报手续,有效提高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效率,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预售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时,启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
附件: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二ОО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登记项目序号:□□□□□□□□ 缴款书号码:□□□□□□□
税款所属时间 年 季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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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名称 │ │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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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可销售总面积│ │ 开户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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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销售自用总面积│ │ 银行帐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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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本期申报数 │ 累计申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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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销)售收入总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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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销)售建筑面积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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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率%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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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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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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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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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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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会计主管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签章) │(签章) │(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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