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 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文化、卫生、旅游、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六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市消防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消防联席会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5日至2007年3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