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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九)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认真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要求,积极申报、实施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工程项目和城市进行示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关键技术研究,编制技术标准、规范,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推进太阳能和沼气在村镇中的应用。

  (十)加快建筑节能科技创新。组织科技攻关,开发适合省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适用技术和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体系。加强国内和省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理念和技术。建立建筑节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尽快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当前,要重点开展建筑节能、既有建筑改造、绿色照明、供热改革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研究,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研究开发。

  (十一)建立技术、产品、材料的推广、限制、淘汰制度。按照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和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使用、淘汰与推广使用目录》要求,加快建筑集成技术、新型建筑体系和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室控制分室计量、空调节电和绿色照明等成熟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性能好、轻质、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限制或禁止使用落后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尽快在全省县城(市)全部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

  (十二)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因地制宜地设置自行车道、步行道。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路)网络,建成一批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对各地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抓好城市交通节能示范工程,推进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和智能交通系统建设。

  四、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切实抓好建筑节能工作

  (十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建筑节能意识。综合运用宣传、教育、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提高全社会对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树立良好的节约能源、资源的意识和正确消费观,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学习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掌握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措施,提高综合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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