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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管理,重点镇规划实行省级备案核准制度。优化村庄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有效控制村庄规模盲目扩张。引导乡村各类产业向各级城镇的工业区集聚,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乡镇转移,不得为国家明令退出和限制建设的产业安排用地。

  三、全面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五)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配合省人大做好《河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研究制定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和实施方案,不断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尽快出台《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组织编制《河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河北省公共建筑工程节能验收标准》、《河北省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设计图集》、《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构造设计图集》等,逐步完善我省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六)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销售等环节的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准开工建设、验收备案和销售使用。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不按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撤消其资质等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编制《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明确改造对象、目标任务和措施方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把政府机构既有公共建筑作为节能改造的突破口,加快推进既有高能耗大型公建节能改造。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研究制定节能改造激励政策、融资机制和服务体系,完善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建立技术体系,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集中供热设施也应同时进行节能改造,降低供热环节中的热能损失,完善蒸汽供热管网设施。

  (八)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落实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尽快完成热费制度改革,实现供热的商品化、货币化。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启动政府机构和公建热计量改造,尽快制定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计量标准,改革现行热费计算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办法。新建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安装热计量和调控装置,达到分户热计量要求。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冬季采暖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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