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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人事局、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人事局、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价稽查[2006]149号)


各区物价局,人事局,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鄂价检〔2006〕2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的统一部署,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此项专项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市物价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稽查分局负责落实。
  二、专项检查从11月20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整个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1月20日至11月25日为自查自报阶段,11月26日至12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三、专项检查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市物价局负责对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进行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街、乡(镇)涉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检查。
  四、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学习培训。检查前要认真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湖北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收费文件汇编》,切实掌握政策规定,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专项检查期间,要注重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被查单位的陈述,主动向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反馈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物价局汇报。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端正思想态度,积极配合组织好此次专项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六、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全市统一进行处理。各区将检查出的问题以区为单位上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分类汇总,与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交换意见,按照国家和省的处理原则提出我市处理原则,然后统一进行处理。
  七、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要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12月31日分别报市物价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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