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将节能降耗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到各区县、高新区、相关部门及重点用能企业。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节能降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在区县、部门的节能降耗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节能降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工作落实情况。各区县、高新区、重点用能企业也要根据签订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把节能降耗责任目标落到实处。
(九)实行节能降耗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制定节能降耗考核办法,把万元GDP能耗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的重要考核指标,每年对部门、区县和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措施。凡没有完成节能降耗指标的区县、部门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考核办法要于2006年底前印发执行。
五、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的作用,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市政府工业经济协调小组要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节能降耗工作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顺利开展。
(二)合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市经贸委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市考核办负责将能耗指标列入对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市发改委负责在规划管理、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中引导和调控高耗能行业发展;市环保局负责监督高耗能企业的排污情况;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及指标评价体系。市财政、教育、科技、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与节能降耗工作相关的各项任务。市各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降耗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为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提供服务。各新闻单位要做好节能降耗宣传工作,营造节约能源光荣、浪费能源可耻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建立节能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要在本意见下发后1个月内,提出本地、本行业和本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由市节能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市节能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