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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

  (三)实行能耗总量控制和能耗统计公报制度。以2005年各区县、高新区万元GDP能耗为基数,按照全市“十一五”规划的发展速度和节能目标,确定各区县、高新区“十一五”及各年度能源消耗增长量,作为总量控制指标,建立GDP增长与能耗总量挂钩的联动调控机制。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区县、高新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钢铁、有色金属、火电、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煤炭、造纸、纺织等重点耗能领域的建设项目,执行能耗准入标准。凡是工艺技术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能耗总量超出当地能源消耗容量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研报告要编制专门节能篇章,并经专门机构评估论证;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办法》,2006年年底前印发执行。
  (五)运用价格杠杆,调控资源供应和使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水、气等资源,建立与资源供应相联系的价格传导和联动机制。按照鼓励低消耗、约束高消耗的原则,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别价格。制定超标准耗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建立超水耗加价制度,收取的超水耗加价费纳入各地节能、节水专项资金。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超标准水耗加价收费管理办法,2007年初印发执行。全面推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还原资源成本。完善电力分时计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
  (六)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对于电耗、煤耗、水耗等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减免相关行政性收费,主要是减免补办经营性房产权证的规费。同时,在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安排科技“三项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于达到国家、省有关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节能建材等,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于新上节能、环保项目,在建设用地、天然气等要素资源供应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七)加大政府对节能降耗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建立市、区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扶持重点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建设,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形成支持节能降耗的长期、稳定资金渠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市及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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