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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

  (五)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重点抓好政府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机关能耗、水耗定额,并制定超罚节奖激励政策。大力推行党政机关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降低费用支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措施和考核评比办法,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三、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一)大力推进节能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围绕沼气、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强产学研联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工业节能、照明节能、建筑节能等重点领域以及工业窑炉、风机、水泵等重点耗能设备方面,攻克一批节能关键技术。大力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节能降耗水平。
  (二)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在用能设备的更新改造、高效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搞好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广节能新机制。制定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创新思路,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开展能源审计、能量平衡测试、节能评估和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扩大节能自愿协议试点范围,在工业领域推广节能自愿协议的同时,鼓励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与政府节能管理部门签订节能自愿协议。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降低企业采用节能技术的成本和风险。
  四、建立推动全社会节能降耗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节能法规体系,加大节能执法力度。认真执行节能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尽快制定《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淄博市节能监察办法》。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能源利用、节能管理、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规定执行情况等。节能执法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公正执法,并自觉接受监督。
  (二)建立健全节能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参照国内、国际先进能耗、水耗水平,分类制定和完善重点产品能耗、水耗限额标准、大型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标准、服务业能耗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和其他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相关的标准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建立起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用先进的节能降耗标准引导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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