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在听取正式候选人情况介绍并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顺序依次入选,作为拟奖励人选。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过程有关情况和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当年度有效候选人者或者其亲属,均不得作为评委和工作人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拟奖励人选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通过《安徽日报》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1个月,并在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可向省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省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拟奖励人选有关异议情况的核查工作。由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具体核查,并向省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工作办公室提供核查报告。
省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工作办公室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人选和奖励的具体建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享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奖励金额为每人50万元。其中,奖金的4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用作获奖者的科学研究经费。所需奖金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凡在评选周期内该评奖成果已获得省级奖励,其奖金已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奖励金额的,只给予突出贡献奖荣誉方面的奖励;奖金低于本办法确定的奖励金额的,补发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