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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六条 突出贡献奖实行定期集中申报制度。评选当年6月底前,由各市政府、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皖单位,按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原则,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七条 各市政府、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皖单位应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核,严格把关。考核工作实行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对基层上报的事迹材料的真实性应当进行实地核实,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或行政管理权限,分别征求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推荐人选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还应当征求属地工商、税务、安全监管、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
  第八条 推荐候选人需填写《突出贡献奖审批表》,并报送附件材料。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对审批表的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各市政府、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皖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选,并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连同《突出贡献奖审批表》及有关附件材料报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选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由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初评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正式候选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拟奖励人选。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的成员由省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人选,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省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作为初选有效候选人提交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程序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初评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专家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为正式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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