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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皖办发〔2006〕32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安徽崛起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
  突出贡献奖旨在奖励获得重大国际奖、重大国家奖、为安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 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人员不超过10人。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 突出贡献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的突出贡献奖人选应当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重大国际奖。是指获得国家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国际专业组织和学术组织颁发的奖章、奖牌、奖金等。
  (二)获得重大国家奖。是指获得国务院批准的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务院各部委批准的一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或者相应的中央有关部门批准的一等奖以上(或相当奖次)主要完成人。
  (三)为安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指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和现代管理等领域及安徽重大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或者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技能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其成果转化或技术应用对安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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