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治原则。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切实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4.效能原则。强化效能观念,对每一件承办事项都要有办理时限,做到随时受理,限时办结,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5.求实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从农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强行“代理”、强制“服务”。
三、明确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的服务范围和操作程序
各地要从当地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从农村基层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为民服务的范围,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对服务范围暂不作统一规定。具体服务范围和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基本要求自行确定:一是在农村基层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群众需要办理的事项,如户籍登记、证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等;二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向群众提供的基本服务,如社会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五保户供养、涉农补贴发放等;三是为改善发展环境,提高招商引资水平,需要为当地和外来投资者提供的服务;四是咨询、协调等其他事务,如接待群众来访,社会纠纷调解,也可列入服务范围。对于经营性服务,要按照市场规则,由经营服务提供者直接为农民服务,不列入该服务范围。
实行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要规范服务程序,切实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1.受理环节。主要是接受农民群众的办事申请,进行受理登记,确定承办人,明确办理时限。承办人员要热情接待,主动服务,认真问讯情况,听取农民群众陈述。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要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据;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出具补充材料清单,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要作出解释说明。
2.办理环节。申请的事项被受理后即进入服务中心的内部运作程序,由服务中心承办人员为申请人全程办理。承办人要对所办事项直接负责,对可以现场办结的事项要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3.回复环节。农民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办结后,服务中心要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办理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费用,要向申请人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要加强与申请人的联系,适时开展回访活动,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让农民群众满意。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贴近群众,克服形式主义,避免搞花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