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医疗保险费。
缴费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当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缴纳每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4、按照《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按所属参保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5、按照国家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四部颁发的劳社部发〔2005〕36号文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按所属参保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
1、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6%、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5)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7%、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7%、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3、全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
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4、按照国家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四部颁发的劳社部发〔2005〕36号文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
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三、调整待遇标准
1、从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基本养老金核发标准和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的调整办法,按照省的调整通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