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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

  (二)约定医疗废物移交和接收的具体时间及方式;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书面协议应当自正式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分别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医疗废物的来源和种类;
  (二)医疗废物的产生和贮存时间;
  (三)医疗废物的重量或者数量;
  (四)医疗废物的交、接时间;
  (五)医疗废物的包装及盛装情况和运送车辆、运送方式、运送路线、运送时间;
  (六)医疗废物的最终去向;
  (七)医疗废物的处置方法;
  (八)医疗废物的移交人、接收人、运送人、暂时贮存和集中处置的负责人;
  (九)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前款所述登记事项应当有经办人员签名。

  医疗废物登记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并予以公布;但国家有关部、委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依照国有关规定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第三十二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和交运医疗废物所需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和盛装医疗废物周转箱,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提供。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提供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盛装医疗废物周转箱,必须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设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报表:

  (一)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个季度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的季度报表;

  (二)每年的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的年度报表。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医疗废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统计。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的收集、移交、运送、贮存、处置、管理和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的疾病防治、环境保护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隐患问题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消除。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但两个、两级或者两个、两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的,由首先发现该违法行为的部门进行处罚并告知相关部门,其他部门不得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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