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运送车辆必须有专人负责,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者混载其他货物和动物;
(八)车辆行驶时必须锁闭车厢门,确保在正常运送条件下不发生医疗废物散落、泄露和丢失。
禁止通过水域运送医疗废物。
第二十一条 运送医疗废物,实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
医疗废物运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时,厂区接收人员应当确认该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方可签收;接收量与登记量不相符时,厂区接收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组织查明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分别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已采取的相应措施。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运送不符合包装规定的下列医疗废物:
(一)无包装的;
(二)仅用专用塑料袋、利器盒密封包装的;
(三)仅用周转箱(桶)盛装而未采用专用包装物分类包装的;
(四)采用其他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散落、泄露的方式包装的。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和专用工具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
(一)必须设置专用清洗场所,专用清洗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收集和消毒处理设施;
(二)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和专用工具必须在专用清洗场所进行清洗和消毒;
(三)运送车辆平时至少每两天整体清洗一次,车厢内壁或外表面被污染时必须立即进行清洗和消毒;
(四)运送车辆每次运送医疗废物后,必须对车厢内壁进行清洗和消毒,喷洒消毒液后至少密封30分钟;
(五)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专用周转箱,每次运送医疗废物后必须进行清洗和消毒;
(六)未经清洗、消毒并晾干的车辆,不得再次投入使用。
禁止在公用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和专用工具。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医疗废物的接收时间和接收方式;
(三)医疗废物的运力状况、运送方式、运送路线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