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运转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办〔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郑政〔200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将公文运转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政府明传电报的收文办理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明传电报,是市政府及办公厅的正式文件,它的主要内容是事务性的通知、阶段性的领导小组、临时性的工作布置和其他工作事项的通报等,具有迅速、方便的特点。在机关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明传电报的作用,凡是能通过明传电报解决的,不再印发其他形式的正式文件。
为保证市政府及办公厅布置的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办公室,要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把明传电报的办理与其他正式公文一样,履行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二、关于向市政府行文的有关问题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上报的公文要严格遵守行文程序和规则。反之,不仅违反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难以保证公文有序运转,更重要的是会延长公文正常的办理时间,甚至给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
(一)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通过网络传输,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受理。上报公文必须是以组织名义报组织,不能以组织名义报个人,或者以个人名义报组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能将公文报办公厅其他处室。上报公文不得多头主送。
(二)拟制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主张,提出办理建议,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审定。未经协商和会签的公文不得上报。邀请市政府以外的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和会议的,要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
(三)上报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的要求。要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将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请示性公文上报市政府或领导同志个人。对收到的上报公文,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将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合规定的,将说明原因并退回报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