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至8项材料;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原已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原《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根据会议纪要缓交部分材料的,应补充该部分材料;
(5)其他补充资料。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延期理由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已取得的《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复工申请: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在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到的施工许可证(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2、3)。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见附表4)。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缴费通知单,缴交相关费用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通知书。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可进行并联审批。凡涉及城管、农林渔业、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下列审批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市城管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及树木砍伐或迁移;
市农林渔业局:海域使用,征用占用林地;
市公安交警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改建、扩建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施工范围内包含拆迁工程的,需对拆迁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其他审查内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下列3种情形处理:
(一)绿色通道工程,即到即办,享受优先受理,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绿色通道工程范围包括: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
(二)红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实施重点审查。深圳市建设局重点对红色通道工程进行现场查看,并对工程是否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进行审查。
红色通道工程包括:申报专业中含土石方、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暗挖、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需要在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其他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合同价明显偏低或合同工期明显偏短的及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的工程;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受到红色警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参与建设的工程。
(三)蓝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蓝色通道工程为除红色通道和绿色通道以外的其他工程。
办理施工许可的变更登记、停复工登记或核验的,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深圳市建设局对提交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加盖备案章后留存。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施工过程中,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变更后的合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