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材料:
(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及规划部门查档专用章的书面文件原件1套,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如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准的,只需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
(2)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原件1份):
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应包含深基坑(高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属民用建筑工程的,应包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报告应说明工程中是否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采用,应提交建设部的核准文件。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该文件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其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建设局进行企业信息确认;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6)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
(7)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
五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第1、2、3、5至8项材料;
4.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材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及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
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五条。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4.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
5.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原件2套);
6.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提供增建部分的下列材料:
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八)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