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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职责分工
  全市工商、公安部门作为打击传销工作的法定职能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大要案件共同开展调查,对重点区域共同开展执法行动。
  政法综治部门要积极支持打击传销工作,协调公安、法院、检察院开展对传销犯罪组织、头目和骨干的侦察、批捕、起诉、审判工作。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加强督促。
  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做好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司法行政部门要在打击传销的法制宣传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把打击传销作为普法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
  银行监管机构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和头目、骨干的帐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贸工部门要把打击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法制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打击传销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的研究和相关规范的制定工作。
  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敷衍塞责,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传销情况严重、屡禁不止、打击不力、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师生的法制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进入校园。
  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出租屋管理,对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活动的要及时清理、举报,并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违规租赁业主依法处罚。
  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作用,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群防群治的监控体系,共同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五、专项行动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用近一年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底前)。各区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充实配备执法力量,落实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7月底前)。各区、各单位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工作和大要案件查处工作,建立和落实属地管理、部门协作、案件督导、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奖惩机制等工作制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构建“打防管控”体系。
  (三)巩固总结阶段(2007年8月底前)。各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总结和巩固工作。由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督查,作好迎接上级检查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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