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靠科技,增强地质工作创新能力
(一)推进地质科技进步。我市要发挥特区吸引人才的优势、资金雄厚优势和机制灵活的优势,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加大地质科研投入。重点加强基础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创新工作,全面提高我市地质工作的科技水平。
(二)加强地质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各个层次上,加强与省内其他市、其他省以及港、澳地区的联系与交流,吸取和借鉴有益经验,提高地质工作水平。有计划地安排参加国际地质学术会议,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速我市地质管理和研究工作走向国际化。
四、加强领导,提高地质工作的管理水平
(一)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地质工作的领导,把地质工作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地质工作。
(二)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地质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矿山环境安全检查和督察制度等,强化对地质工作的执法检查,加强执法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地质工作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引进培养一批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学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适当地充实地质工作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为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四)强化矿业权的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10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4号)精神,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切实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